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七條,條文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『中華民國木工業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技術士研究發展委員會』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協助所屬工會會員,研究當前社會建設,提高技術水準,促進會員對技術教育與訓練之重視,成為國家經濟、社會建設主要力量,推進研究發展之需要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六至十人,經理監事會議決聘任之,本委員會均為無給職,其任期與理監事會任期相同,主任委員乙人由副理事長兼任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,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務人員,指派兼任之。
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
第七條 本委員會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之。
第八條 本委員會二次以上無故不出席會議或連續請假四次者,視同辭職論。
第九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(一)關於本會工會會員參加木工技術士檢定之研究。
(二)關於本會工會會員參加分齡分業技能競賽之研究。
(三)關於本會工會會員如何重視本業技能訓練、進修及現況檢討改進措施之研究。
(四)關於本會工會會員工作計劃、執行經過、工作成果得失檢討改進意見之研究。
(五)蒐集有關工作技術之資料提供學者專家個別研究之。
(六)如何提高工會會員技術水準,經濟地位及國民外交之研究。
(七)有關其他重要技術問題之研究。
第十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理事會編列提撥充之。
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其決議及文書事項由理事會負責辦理之。
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理事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